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發文文號:成辦發[2016]45號
發文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文時間:2016-11-17
實施時間:2016-11-17
法規類型:財經相關法規-其他
所屬行業:房地產業
所屬區域:成都
發文內容: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7日
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要求,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6]17號),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16]37號)、《關于印發成都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16]158號)等文件精神,按照整體區域科學調控、熱點區域嚴格管控原則,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優化土地供應,穩定市場預期
(一)公布全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3年滾動供應計劃,穩步增加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二)建立購地資金來源審查機制,嚴格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用自有資金購買土地的要求,嚴禁銀行理財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領域,房地產企業債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購置土地。
(三)堅持“凈地出讓”原則,加快出讓宗地周邊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合理確定經營性用地出讓起始價,對溢價率超過60%的,競得人須在三個月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給
(一)加強土地出讓供后監管,對已出讓商品住宅用地的繳款、開發進度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開工、竣工。對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對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以上未動工開發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對具備上市條件的商品住房,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銷售;對取得土地后約定的竣工時間屆滿還未達到100%開工、約定的竣工時間滿一年仍未實現100%申請銷售等行為的開發企業,納入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記錄,且在房屋具備條件并上市銷售前不得參與土地公開出讓市場競買。
三、完善預售管理,加強價格指導
(一)成辦發[2016]37號文件規定的住房限購區域內,商品住房項目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且分期開發建設的,每期申請預售面積不應低于3萬平方米(尾盤除外),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一次性申請辦理預售許可。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時,應根據項目樓面地價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確定申報價格,不得虛高申報,不得以精裝修、提高設施設備檔次等為名變相抬高價格,損害購房者權益。
(三)加強商品住房價格指導,對申報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在售項目價格和本項目前期成交價格,且不接受價格主管部門指導的開發項目,房管部門可暫不予受理預售許可、現售備案。
(四)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一經確定不得上調,實際成交價不得高于申報價格。強化土地增值稅等稅種的征管和稽查,對商品住房售價明顯高于周邊在售項目的項目,由房管部門配合稅務部門對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及時預征和清算。
四、深化因區施策,強化限購限貸
(一)進一步加強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等熱點區域住房限購措施,促進職住平衡,減少交通擁堵。自即日起,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的戶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穩定就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其他地區戶籍居民,在本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辦發[2016]37號文件規定的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區域范圍內購買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區域購買商品住房。
(二)經人行成都分行會同四川銀監局,指導四川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充分醞釀并做出決議,進一步調整成都市部分區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五、調整公積金政策,實行貸款雙掛鉤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購買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余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結清相應住房貸款余額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予以公積金貸款。
(二)實行公積金貸款金額與職工繳存余額和繳存時間雙掛鉤政策,兩人及以上的職工家庭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共同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上限70萬元);單職工家庭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上限40萬元);繳存時間小于12個月的,時間系數設為0.5;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系數為0.9;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時間系數設為1。
六、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
(一)繼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嚴格查處捂盤惜售、違規收取誠意金、虛假宣傳、不明碼標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強化輿情監測、引導,倡導理性消費,凈化輿論環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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