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17〕10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16〕158號)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要求,決定開展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聯合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1月30日,為期6個月。
二、檢查對象
我市住房限購區域內的商品房項目銷售現場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門店。
三、檢查方式
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邀請行風監督員參加。
各區(市)縣房管、價格、工商、公安等部門各自安排力量整治檢查,每周共享情況,市房管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隨機開展聯合督查。
四、職責分工
房管部門負責本次聯合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和牽頭協調,工商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廣告、合同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價格部
門負責查處商品房銷售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偽造證明資料騙取購房資格、炒房炒號等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檢查內容為:
(一)房管部門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檢查內容: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電商平臺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
(2)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后,未在十日內對外開盤銷售,或以分批次、分樓座銷售、虛假預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
(3)委托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4)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而未簽訂委托協議,或委托超過3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5)未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或者采取多種方式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
(6)在申報價格之外加價銷售房屋或與中介機構、房產電商、裝修公司等其他經營單位合作,在房價款之外額外收取費用。
(7)銷售已設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義務,未書面告知購房人。
(8)不通過全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暨備案系統網簽商品房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預售、現售)合同。
(9)銷售現場未及時更新房屋銷售狀態,發布虛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10)虛報裝修費用,假借裝修名義變相漲價。
(11)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12)未按規定執行預售資金監管,違規使用預售款。
(13)商業、辦公、工業研發等用途的商品房項目按居住使用功能進行虛假宣傳。
2.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辦理經紀機構備案而從事經營。
(2)代理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的商品房,代理銷售商品房未與開發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后又進行層層轉委托、額外收取購房人費用。
(3)發布虛假房源,囤積房源惡意炒作,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人員串通炒賣房號、哄抬房價。
(4)未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5)強制交易,低買高賣賺取差價。
(6)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無產權證的二手住房、存在權屬爭議、處于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產權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7)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
(8)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二)工商部門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檢查內容:
(1)未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發布房地產廣告。
(2)取得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預售、現售廣告中未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號。
(3)將商品住房與車位、儲藏室等捆綁銷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4)發布虛假廣告、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對服務和產品作虛假宣傳。重點包括:發布廣告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內容;對規劃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面積未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不真實、不準確或未表明出處;對價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為實際的銷售價格,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涉及貸款服務的,未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及貸款額度、年期;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未表明評估單位、估價師和評估時間;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有悖社會良好風尚;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2.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無照經營。
(2)利用自制格式合同不公平條款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購房者責任、排除購房者權利;通過偽造、變造合同,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提供虛假擔保,偽造、變造或者以作廢的文件、證照、印章騙取購房者訂立合同等合同欺詐行為。
(3)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三)價格部門
1.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不按規定標明收費標準。
2.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捏造或散布漲價信息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操縱市場價格等。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一房一價規定,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
4.房地產開發企業虛構原價,不標示或含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利用虛假信息、虛假折扣等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
(四)公安部門
1.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唆使、協助當事人偽造戶籍、社保、婚姻、貸款等證明規避限購、限貸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虛假材料和不正當手段騙取購房資格。
2.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捏造市場政策變化謠言,在微信、微博等媒體散布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炒賣房號,制造 “恐慌”氣氛,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3.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4.暴力阻撓或暴力威脅有關部門執行公務。
五、工作要求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工作標準,密切協同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況互通、問題會商的聯合監管機制。對存在不正當經營行為的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要采取書面警示、約談主要負責人、暫停合同網簽、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措施,從重、從嚴、從快處理,狠抓狠打、絕不姑息。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主動銜接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能的,要按照本通知明確的職責分工進行案件轉辦。各區(市)縣房管部門要將每周檢查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于每周一下午17:00時前通過OA系統報送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并于12月1日前報送此次聯合監督檢查工作總結。
市房管局 市發改委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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